商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是什么?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是有沦为通用名称的风险的,比如U盘、尼龙、阿司匹林等等。因此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沦为商标通用名称。那么,商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下面请看赣州乐融详细介绍。
一、商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
注册商标可以含有商品的通用名字,但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缺乏显着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1、判断是否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
2、判断是否属于约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在约定名称的判断上,一般以全国范围为标准,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以特定区域为标准,以特定区域为标准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此类商品属于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
3、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
(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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